《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》(全文)
《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》于2025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》于2025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,加强部门协同配合、信息共享,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。